五部门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强制企业转让技术,将技术纳入公平竞争审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月8日通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修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指出,决策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吸引投资等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或者限制市场竞争。

《实施细则》的颁布,对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的国内统一市场,构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亮点

为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深化竞争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实施细则》,加强与国际通行竞争规则对接,有效规范和保护公平竞争,优化国内竞争环境,为深度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实施细则》有三大亮点:一是整体规划性更强。强化部际联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职能,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有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审查机制,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推动制度落实。

二是审查标准较高。全面细化审查标准,重点关注阻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实施地方保护、影响生产要素平等使用等问题。将强制企业转让技术、强制地方分支机构、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设置不合理项目库资质库等具体情况纳入评审标准,进一步完善评审范围、例外规定等基本规则,及时填补规则中的空白和漏洞,有效增强评审制度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三是监督考核更加严格。充分发挥监督抽查的激励约束作用,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频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抽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统筹发展与安全需要

考试标准是《实施细则》的核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重点完善和细化了考试标准的内容和形式。例如,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不得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条件,排除或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域、不同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以备案、登记、注册、认证等形式设置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

《实施细则》还提高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指出对外来和进口商品和服务不得实行歧视性价格和补贴政策,对外来和进口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制进入当地市场或阻碍当地商品和服务出口,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国经营者参与当地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周期”,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实施细则》考虑到整体发展和安全的需要,并考虑到当前的国内和国际形势,“科学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强调,下一步要将事前公平竞争审查与事后反垄断执法相结合,打好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组合拳”,及时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畅通国内流通,推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